(2015)宜宾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远兰诉杨红军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兰,杨红军,宜宾东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李远兰。被告杨红军。被告宜宾东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航天路中段莱茵南路银14幢1层40号。法定代表人杨红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兰与被告杨红军、宜宾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远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红军、宜宾东升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远兰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3元,减半收取1066元,由原告李远兰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