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乾坤福商贸有限公司与保定唐人美食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坤福商贸有限公司,保定唐人美食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66号原告乾坤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祥北大街807号。法定代表人许元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建民,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婧汝,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唐人美食山。法定代表人任继宗。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坤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唐人美食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乾坤福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坤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翟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