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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美群、唐征良、唐燕军、曹军华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李美群,唐征良,唐燕军,曹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姚晓林,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美群,女。被执行人唐征良,男,李美群之夫。被执行人唐燕军,男。被执行人曹军华,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美群、唐征良、唐燕军、曹军华借款合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美群、唐征良、唐燕军、黄李红、曹军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亦不能举证,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廖向阳执行员  李辉胜执行员  李红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