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三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力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宁马钢业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力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杭锁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三初字第00086号原告:马鞍山市力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锁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身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杭锁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力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杭锁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力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杭锁亚银行存款2100000元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力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杭锁亚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悝元审 判 员 宋 毅代理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