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执字第1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揭阳市东山区凯乐迪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健。委托代理人:吴健生,广东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泽桂,广东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揭阳市东山区凯乐迪酒店。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东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允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揭阳市东山区凯乐迪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揭阳市东山区凯乐迪酒店于2014年9月29日经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榕城分局核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由揭阳市东山区凯乐迪酒店变更为揭阳市榕城区凯乐迪酒店,投资人由王允斌变更为王江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揭阳市榕城区凯乐迪酒店为本案被执行人。揭阳市榕城区凯乐迪酒店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从经营场所的歌曲库中删除判决第一项确认的61首音乐作品。二、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2895元共27895元及利息。三、负担案件执行费318.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汉葵审 判 员 刘汉煤代理审判员 陈文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喜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