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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项飞平被告任志强、刘秀琴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飞平,刘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742号原告项飞平,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刘秀琴,女,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项飞平被告任志强、刘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刘秀琴工资账户。原告以黄学凤所有的蒙K82M**号车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秀琴的工资账户(6222***************);查封黄学凤所有的蒙K82M**号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富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倪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