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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确时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南通不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确时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通不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603号申请人确时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建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不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美,职务董事长。申请人确时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不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闸北区作出的(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6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89605元,执行费2729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姚建斌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南通不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购买申请人提供的反射膜、透镜膜等材料后,一直未能组织生产,暂无能力履行。根据《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