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白保成、李秋莲与被告高祥、惠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保成,李秋莲,高祥,惠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白保成,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人,农民。原告李秋莲,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人,农民。被告高祥,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人,农民。被告惠艳,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杨家圪坮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保成、李秋莲与被告高祥、惠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保成、李秋莲于2015年4月9日以与被告私下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保成、李秋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保成、李秋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保成、李秋莲负担。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改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