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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白保成、李秋莲与被告高祥、惠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保成,李秋莲,高祥,惠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白保成,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人,农民。原告李秋莲,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人,农民。被告高祥,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人,农民。被告惠艳,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杨家圪坮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保成、李秋莲与被告高祥、惠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保成、李秋莲于2015年4月9日以与被告私下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保成、李秋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保成、李秋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保成、李秋莲负担。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改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