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执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田支行与临沂德隆能源有限公司、陈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田支行,临沂德隆能源有限公司,陈伟,临沂永林木业有限公司,沈庆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2034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田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八路汽摩配城A-592号。负责人张健,行长。被执行人临沂德隆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工业园。法定人代表人陈伟,经理。被执行人陈伟,临沂德隆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临沂永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竹子园村。法定代表人沈庆永,经理。被执行人沈庆永,临沂永林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沂德隆能源有限公司、陈伟、临沂永林木业有限公司、沈庆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韩丛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