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苏喜宝诉张连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喜宝,张连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731号原告苏喜宝被告张连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喜宝诉被告张连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喜宝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喜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喜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月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金哲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