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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孙自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自良,潘少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孙自良,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位于安徽省涡阳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潘少勤,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01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潘少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少勤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潘少勤银行存款10317.5元予以划拨转账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户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账号:12×××28,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高新开发支行)。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