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宴英海与被执行人刘振英、王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宴英海,刘振英,王守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宴英海,男,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刘振英,女,汉族,农民,住珲春市。被执行人:王守国,男,汉族,农民,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宴英海与被执行人刘振英、王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珲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9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宴英海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执行(2014)珲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珲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高振玉审判员 邢德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