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金田与陆应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绍翠,余明友,余剑锋,唐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358号原告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士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昌联,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陆绍翠。被告余明友。被告余剑锋。被告唐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绍翠、余明友、余剑锋、唐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广西龙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龙林华审 判 员 廖国明代理审判员 满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双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