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吕昌远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10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羁押,同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2月3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某某汽修厂二楼办公室,因之前吕某某与曹某某合伙做生意的租厂房的押金问题,双方发生争吵,后吕某某用拳头对曹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曹某某嘴部、鼻子受伤。经鉴定,曹某某所受损伤造成其鼻骨粉碎性骨折,已达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及指认材料;被害人曹某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吴万昶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伤情鉴定意见及告知书;户籍材料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吕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吕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该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家属代为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伟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家华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1页,共5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