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张某甲,女,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