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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张某甲,女,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