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小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桐柏天和种业有限公司诉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桐柏天和种业有限公司,李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小字第9号原告桐柏天和种业有限公司。地址:桐柏县城关镇一里岗。法定代表人任万江组织机构代码:05085481-3被告李峰,男,生于1967年11月14日,汉族,住南召县石门乡石门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柏天和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桐柏天和种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柏天和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武永涛审判员 王鹏程审判员 王跃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宋高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