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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姜秀华与韩萌、姜丽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秀华,韩萌,姜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145-1号申请执行人姜秀华,女,1966年7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韩萌,女,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丽梅,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姜秀华与韩萌、姜丽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姜秀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151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467.5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14693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姜秀华,申请执行人姜秀华对其余利息表示放弃,执行费117元被执行人姜丽梅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1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田 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