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姜秀华与韩萌、姜丽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秀华,韩萌,姜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145-1号申请执行人姜秀华,女,1966年7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韩萌,女,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丽梅,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姜秀华与韩萌、姜丽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姜秀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151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467.5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14693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姜秀华,申请执行人姜秀华对其余利息表示放弃,执行费117元被执行人姜丽梅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1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田 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