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沁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晓峰申请执行陈小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峰(锋),陈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沁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峰(锋)男,被执行人陈小江,男,王晓峰申请执行陈小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08)沁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小江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孟松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