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杜建传诉被告紫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传,紫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杜满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行初字第37号原告:杜建传。委托代理人:温国强。被告:紫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赖智明。第三人:杜满云。原告杜建传诉被告紫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建传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杜建传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建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建传负担。审 判 长 赖颂愚审 判 员 黄木先人民陪审员 张金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石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