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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湖州市东林镇保卫村村民委员会与崔卫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市东林镇保卫村村民委员会,崔卫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12号原告:湖州市东林镇保卫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春荣。委托代理人:莘志兵,特别授权委托。被告:崔卫江。原告湖州市东林镇保卫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崔卫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崔卫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1月7日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案于2015年4月9日在本院埭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湖州市东林镇保卫村村民委员会其委托代理人莘志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卫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湖州市东林镇保卫村村民委员会起诉称:2005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将原告所属的湖州耐火材料厂承包给被告经营,承包期限为7年,到2011年12月30日止,承包费为每年3.8万元,定于每年6月1日前付清。截止目前,被告向原告支付两年承包费,尚欠原告5年承包费19万元未付。另,承包到期后,被告在经营期间所堆放的材料未能及时搬离腾空,使得原告厂房无法正常使用。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崔卫江立即支付原告承包费19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崔卫江立即腾空厂房。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湖州市东林镇保卫村村民委员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举证承包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及租赁期限、租赁金额、违约责任等。被告崔卫江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将原告所属的湖州耐火材料厂租赁给被告经营,承包期限为7年,到2011年12月30日止,承包费为每年3.8万元,定于每年6月1日前付清,并约定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五万元整。截止目前,被告向原告支付两年承包费,尚欠原告5年承包费19万元未付。以致纠纷成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承包的协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市东林镇保卫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崔卫江之间签订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余条款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崔卫江未按《承包协议》约定事项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显属违约。故原告湖州市东林镇保卫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解除与被告崔卫江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以及要求被告崔卫江支付租金190000元和违约金50000元以及要求被告崔卫江立即腾空厂房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崔卫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据此,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卫江支付原告租金190000元,承担违约金50000元,合计2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被告崔卫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厂房。三、被告崔卫江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0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诉讼费5450元,由被告崔卫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金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晓翔人民陪审员  梅美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