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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邑执字第6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四川天翔铸造有限公司、吴雄焰、蔡汶汐、蔡明、吴雅群、刘红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天翔铸造有限公司,吴雄焰,蔡汶汐,蔡明,吴雅群,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邑执字第608-1号申请执行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程耀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天翔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法定代表人吴雄焰,总经理。被执行人吴雄焰,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井研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蔡汶汐,女,1988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龙泉驿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蔡明,男,1962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井研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吴雅群,女,1968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井研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刘红,女,1960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井研县,公民身份号码。关于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天翔铸造有限公司、吴雄焰、蔡汶汐、蔡明、吴雅群、刘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天翔铸造有限公司、吴雄焰、蔡汶汐、蔡明、吴雅群、刘红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四川天翔铸造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天翔铸造有限公司、吴雄焰、蔡汶汐、蔡明、吴雅群、刘红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新情况出现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米可洪审判员  付成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绍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