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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蒋万红贩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万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001号罪犯蒋万红,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5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万红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追缴该犯与同案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10日押送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万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考核累计达标分14.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万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万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