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康国庆与刘高峰、张宜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259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康国庆与被执行人刘高峰、张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高峰、张宜英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高峰(身份证号码xxxx)、张宜英(身份证号码x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