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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称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国仙等3人与布巴久美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称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称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仙,杨成明,黄绍英,布巴久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称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称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仙,女。申请执行人:杨成明,男。申请执行人:黄绍英,女。被执行人:布巴久美,男。法定代理人卓平桑毛,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国仙、杨成明、黄绍英与被执行人布巴久美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布巴久美在案件审理期间因病死亡。经查其除肇事车辆依法变卖外无其他遗产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称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布巴久美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洋审判员 :张 国宏审判员 : 南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昂增求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