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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民一终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谷庆贺与贾现华、鲁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现华,谷庆贺,鲁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一终字第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现华,农民。委托代理人:石震,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庆贺,莘县县委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德波,莘县古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海霞,农民。上诉人贾现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3)莘民一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现华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撤回上诉确系上诉人贾现华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现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020元由上诉人贾现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进审 判 员  郭召勇代理审判员  李昭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