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昆与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昆,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张昆,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C栋14楼3、4号。法定代表人刘展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昆与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昆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红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易智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