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松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张某诉赵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松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沈阳市。委托代理人张劲,辽宁劲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锦州市古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旭寒人民陪审员 高 佳人民陪审员 蒋 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