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4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吴瑞彬与赵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彬,赵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182号原告吴瑞彬,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委托代理人刘怀彦,永城市城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永军,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赵亚,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瑞彬诉被告赵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瑞彬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瑞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瑞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吴瑞彬负担。审 判 长 黄建民审 判 员 崔丹丹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