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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4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吴瑞彬与赵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彬,赵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182号原告吴瑞彬,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委托代理人刘怀彦,永城市城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永军,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赵亚,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瑞彬诉被告赵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瑞彬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瑞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瑞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吴瑞彬负担。审 判 长  黄建民审 判 员  崔丹丹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