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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初字第316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孟某某,女。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孟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9年农历9月11日按农村风俗办理了婚礼,2012年1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男孩。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且因为原告入赘到被告家,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全家人均看不起原告,将原告撵出家门,让原告无家可归,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孟某某辩称,我们没有撵他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还在一起共同生活,以后可以商商量量地过日子。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8年按农村风俗结婚,于2009年1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6月6日生育一男孩。原被告双方均无个人财产,有部分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李某某提交的结婚证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认证,双方均无异议,且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只要多交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包容,是可以建立起和维护好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本案中,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明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