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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永亮与刘永宏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永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刘永亮,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刘永亮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永宏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永亮以被申请人刘永宏于2012年8月4日因洪灾失踪,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永宏死亡。经查:刘永宏,男,满族,原户籍所在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刘永宏系申请人刘永亮的弟弟,于2012年8月4日因“8·4”特大洪灾失踪,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二年。2014年12月22日,申请人刘永亮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刘永宏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刘永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永宏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永宏自2012年8月4日因洪灾失踪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刘永亮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永宏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永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逄德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姜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