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龙某某、窦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龙某某,窦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107号原告:何某某。原告:龙某某。原告:窦某。被告:某公司。原告何某某、龙某某、窦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龙某某、窦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龙某某、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龙某某、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龙某某、窦某负担。审判员 杨 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韩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