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谢勇泉爆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勇泉
案由
爆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85号罪犯谢勇泉,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2月9日作出(2006)肇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勇泉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谢勇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4087.18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勇泉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9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9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谢勇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勇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0次;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勇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其属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勇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32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