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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敖执字第15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万春与被执行人李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春,李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敖执字第1554-1号申请人张万春,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李国民,男,汉族,市民,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敖汉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敖民初字第41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国民的存款18000元至敖汉旗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海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志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