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敖执字第15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万春与被执行人李国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春,李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敖执字第1554-1号申请人张万春,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李国民,男,汉族,市民,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敖汉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敖民初字第41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国民的存款18000元至敖汉旗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海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志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