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09号原告:陈某,女,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岩竹,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许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