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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岳红与徐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红,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岳红,女,1966年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徐军,男,1977年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红与被执行人徐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璧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02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尤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