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某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62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莉莉,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万元,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振兴民三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连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殷赤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