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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刘某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62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莉莉,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万元,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振兴民三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连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殷赤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