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441号原告:刘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