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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裴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448号原告:裴某。被告: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与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美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凌 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