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裴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448号原告:裴某。被告: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与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美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凌 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