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关于马文峰申请执行吴沛泳、李吉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峰,吴沛泳,李吉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峰,男。被执行人吴沛泳,男。被执行人李吉瑞,男。申请执行人马文峰于被执行人吴沛泳、李吉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鸡冠民初字第136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沛泳、李吉瑞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文峰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沛泳、李吉瑞偿还合伙协议纠纷款40145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吉瑞在某银行账户XXX内的存款41058元,(每月冻结2300元),工资账户剩余金额可以由被执行人李吉瑞到银行网点自由支取生活费,银行网点按照裁定书要求进行冻结处理,协助客户随时办理生活费支取业务。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新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