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候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1134号原告: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花凤岩,系凤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候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蔡贵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闫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