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逄增文诉陈清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增文,陈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逄增文,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成杰,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陈清,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逄增文与被告陈清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逄增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逄增文负担。审 判 长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吴国洲审 判 员 崔满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