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民终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扬州华阳接送汽车有限公司与谢义清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义清,扬州华阳接送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0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义清。委托代理人杨青,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华阳接送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渡江桥南西街2号。法定代表人闻红根,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谢义清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华阳接送汽车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义清于2015年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义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义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谢义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宦广堂审 判 员  黄宝生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喻彬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