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乔治国诉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治国,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乔治国,男,汉族,1977年5月7日出生。被告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项志刚,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治国诉被告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治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乔治国承担。审判员 殷春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锁科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