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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胡小凤诉屈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951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军刚,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文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巩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