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胡小凤诉屈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951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军刚,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文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巩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