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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催字第3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觅子店卫生院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觅子店卫生院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商)催字第3908号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觅子店卫生院,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觅子店村村北。法定代表人董子启,院长。委托代理人冯守芳,女,1968年8月3日出生。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觅子店卫生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为北京市通州区觅子店卫生院、票号为4020113017683888的北京农商银行转账支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觅子店卫生院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秉浩审 判 员  熊 伟代理审判员  许多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