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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商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肖兵、李张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肖兵,李张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商初字第717号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樊祥瑞(特别授权),系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凰信用社信贷主管。被告侯肖兵,男,住鄄城县。被告李张才,男,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侯肖兵、李张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620元由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高瑞环人民陪审员  刘庆敏人民陪审员  吴延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宋秀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