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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一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561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2009年10月28日故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故民一初字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准予双方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