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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与莫海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莫海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景园南会馆13楼107室。法定代表人沈来江,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国强,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海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海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莫海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胜明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