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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诉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廖锦萍与周万军、周晓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锦萍,周万军,周晓红,慕杰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诉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廖锦萍,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文书,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万军,居民。被申请人周晓红。被申请人慕杰林,响水县公安局黄圩派出所民警。申请人廖锦萍与周万中及被申请人周万军、周晓红、慕杰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廖锦萍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万军、周晓红、慕杰林在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响水管理部帐户上的资金分别在12万元、5万元、5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廖锦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万军、周晓红、慕杰林在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响水管理部帐户上的资金分别在12万元、5万元、5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平审判员 马丽萍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解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