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上民二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江西博士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洪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博士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洪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上民二初字第208号原告:江西博士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公司员工。被告:董洪彬,男。原告江西博士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士达公司)与被告董洪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洪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士达公司诉称:2014年7月1日9时41分,我公司出纳付柳英的QQ号被犯罪嫌疑人盗取,将标注为“万总”的QQ号替换为嫌疑人的QQ号码,并冒用我公司总经理万总的身份与其聊天,并指示付柳英打款28万元到侯体晖账户。付柳英未经核实,于下午14时40分许将款打入侯体晖账户。后嫌疑人再次要求打款20万元时引起付的怀疑,在与万总核实后发现被诈骗,随即报案,经公安查实,侯体晖账户内的钱款已分别转入他人在天津的14个不同农行账户内,并在当日下午取走近10万元,其余已被上高县公安局冻结,其中被告董洪彬账户内有20210元,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在天津农行八经路账户内的不当得利20210元。被告董洪彬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9时41分,原告博士达公司出纳付柳英的QQ号被犯罪嫌疑人盗取,将其QQ上联系人为“万总”的QQ号替换为犯罪嫌疑人的QQ号码,并将此QQ号备注为“万总”,冒用原告公司总经理万总的身份与其聊天,并指示付柳英打款28万元到侯体晖工行江苏分行账户内。付柳英未经核实,于当日下午14时40分许将款打入侯体晖账户。后犯罪嫌疑人再次要求打款20万元时引起付柳英的怀疑,在与公司万总核实后发现被诈骗,随即向上高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查实,侯体晖账户内的28万元通过网银已分别转入在天津的14个不同农行账户内,并于当日下午在广西来宾市信用社的自动取款机内取走近10万元,余款已被上高县公安局冻结,其中被告董洪彬在天津农行八经路支行账户内有20212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账户内的不当得利共20212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公安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银行明细清单、冻结财产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盗取原告公司财务人员QQ号实施诈骗,致使原告公司钱款遭受损失,诈骗的部分钱款转帐到被告账户,虽然刑事案件尚未侦破,但不影响本案民事部分的审理,被告对该钱款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其应当把账户内的钱返还给受害方原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洪彬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天内返还人民币20212元给原告江西博士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608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岱荣助理审判员 : 余 婷助理审判员 :黄维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喻斌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